滨海新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5-11-06 10:25      来源: 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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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推新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2025〕12)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我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

    我区公办幼儿园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实际收费低于标准的据实免除。

    2.民办幼儿园

    (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为:示范园1060元/月,一级园850元/月,二级园640元/月,三级园450元/月,四级园240元/月),实际收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2)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教育部门办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450元/月)减免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标准

    1.公办幼儿园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不再补助资金,非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按实际减免金额据实补助资金。

    2.民办幼儿园均按实际减免金额据实补助资金。

    (四)财政补助方式和时限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补助标准,参照我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确定补助月数,按一定比例采取预拨付的形式,每季度据实结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及市级资金和区级资金共同负担。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对于在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参照我区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后继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照现行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规定执行。      

    (二)加强资金管理

    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用好中央和市级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筹集区级配套资金,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区教体局联合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除部分不得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严禁擅自提高保育教育费、伙食费等项目收费。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相关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支持保障

    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进一步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结构。落实我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加强幼儿教师配备,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改善薄弱园办学条件。

    (四)夯实工作基础

    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核准幼儿园大班及混龄班中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在园数,做到应免尽免。扎实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水平。强化政策分析研判,完善与逐步推行免费相适应的幼儿园收退费等相关配套政策。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三、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惠民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群众知晓度和获得感,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平稳推进。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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