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教体罚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 2024-01-05 14:15      来源: 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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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天津市滨海新区泽正培训学校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凯旋街79、75、81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办学许可证112011670000378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郭福利,1368218XXXX



        通过便民热线、市教委投诉举报交办单反映该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经查,你(单位)违反“双减”相关政策,对学生进行全托培训。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便民热线、市教委投诉举报问题交办单等举报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天津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中(三)“强化治理监管,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第4条:“严控校外培训时间……学科类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的处罚。


        本单位于_2023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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