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教政〔2020〕7号
索引号: 5-9930-2020-00007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20-04-03
发文日期: 2020-04-10
有效性: 有效


津教政〔2020〕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市教委制定《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就2020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统筹推进幼儿园建设。各区在全面完成资源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移交与投入使用,及时将学位转化为实际服务能力。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的学前教育资源。

2.全面提升幼儿园质量。各区要加强管理,科学引导,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巩固普惠性民办园建设成果。为幼儿提供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3.规范开展幼儿园招生。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

4.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各区要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改进和完善招生方式,更加便民利民。

二、相关政策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出生)幼儿均可报名。

2.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须提供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各区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3.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和防控情况,2020年幼儿园招生安排在7月份开始,具体时间为:7月25日(星期六)开始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8月1日(星期六)正式招生。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由各区教育局制定。

4.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

5.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三、工作要求

1.全面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各区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各区组织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生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疫情防控的保障。

2.依法依规组织招生工作。各区要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入园照顾工作。落实入园、编班、收费、资助等相关规定。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信息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3.及时公布招生工作信息。各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明确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

4.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区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就幼儿家长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5.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要根据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做好招生工作。

各区教育局要制定本区幼儿园招生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教委学前教育处。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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