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滨海新区接受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6387-2019-00014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19]52号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19-10-11
发文日期: 2019-10-1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滨海新区接受义务教育(小学阶段)

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小学,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泰达街文教办: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区教体局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滨海新区接受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 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滨海新区

接受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实施办法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滨海新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办法

(一)登记时间

入学前一年的11月1日至30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3:30——4:30

(二)登记地点及辖区范围

登记地点:各学校        

辖区范围:各学校学区片

(三)登记时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1)个体经营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在本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事业单位务工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在本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别说明

   (一)申请一年级入学的年龄规定:截止入学当年8月31日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凡是超龄儿童,学校要在全国学籍网核查,确保未入学方可登记)

(二)申请其它年级转学的应具有在小学学段的全国学籍号(六年级除外),学校要在全国学籍网核查,确保拟申请转入年级相对应方可登记。已经在本区域就学的随迁子女,确因住房产权发生变化方可受理转学。

(三)居住证持有人持“五证”只能到所对应的一所学校申请登记。

   (四)居住证持有人要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子女入学资格。

   (五)滨海新区教体局将依据每年11月申请登记的有效数据进行统筹安排。先统筹解决持有“住房”五证随迁子女的学位。若出现还有空余学位且又不能完全容纳所有“租房”五证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时,将通过电脑随机派位确定部分持有“租房”五证随迁子女的学位。一年级入学录取结果于转年7月第一周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转学录取结果将于转年8月下旬(开学前一周)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

对于电脑随机派位未成功的“租房”五证随迁子女做好回原籍入学的准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