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随着形势的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区教体局对《滨海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津滨教〔2018〕30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经区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教体局人事工作室。
2019年7月8日
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人〔2009〕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滨海新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工作方案》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人社发〔201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津党教〔2018〕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分配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以工作绩效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向工作量较大、业绩优秀的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向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倾斜。
(二)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科学确定岗位和职责,合理确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防止过于量化的倾向,避免造成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现象。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避免随意性,确保分配工作公平、公正。
(四)坚持“和谐、稳定、发展”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好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同时也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确保队伍稳定,同事关系和谐,努力创造有利于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分配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置的项目以及有关发放参考标准
1.班主任津贴
班级学生人数为30人及以下的班主任津贴为每人每月200—300元;班级学生人数为31人—40人的班主任津贴为每人每月350—400元;班级学生人数为40人以上的班主任津贴为每人每月450—5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最高标准不得超过800元。
其中,班主任津贴的30%部分可根据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于学期末发放,其他部分可按月发放。班主任津贴不得挪作他用。
2.中层干部津贴
经学校上级组织部门任命或批准(含备案)的中层干部,可享受中层干部津贴。
班级数在12个班及以下的正职中层干部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班级数在13个—24个班的正职中层干部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24个班以上的正职中层干部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副职相应减少50元。
3.年级组长津贴
班级数在3个—5个班的年级组长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6个—8个班的年级组长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8个班以上的年级组长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600元,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00元。
4.教研组长津贴
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最高标准不得超过400元。
5.备课组长津贴
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1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6.超课时津贴
标准为每课时30元—50元。
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工作总量和人员结构,测算出本校标准课时工作量。对超出学校标准课时工作量人员发放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按月发放。
7.教育教学成果及其他奖励金额
教育教学成果及其他奖励发放项目、奖励标准和奖励细则可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制定。
奖励基金在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平均水平(指提取各类津贴后的平均水平)的5%。
8.目标考核奖
根据月考核和学期综合考核结果按月和学期发放,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部分可用于月考核分配,30%部分可用于学期末综合考核分配。学校也可根据本校实际对分配比例做适当调整。
享受上述1—5项津贴的人员,从不担任该职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其津贴。
上述1—6项津贴标准,学校也可根据本校实际在各标准上下限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上下浮动。
(二)有关人员的分配办法
1.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校长、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在各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取,不再参与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其中:教职工人数为100人及以上的,可按不高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核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可按不高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4倍核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按不高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倍核定。承担名校(园)办分校(园)任务的校长(园长)、书记,可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2倍核定。
学校校长、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得超过本校最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注:承担名校(园)办分校(园)任务的校长(园长)、书记除外。
2.学校副校长(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一般按不高于本校校长(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90%确定,在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体现,不再参与本校目标考核奖的分配。
3.下列人员经现岗工作单位考核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指提取各类津贴前的平均水平)发放。
(1)各区域督导督查室和办事处工作人员。
(2)援藏、援疆、援青、援甘干部、教师。
(3)其他组织安排挂职锻炼的人员。
4.参加义务教育学校交流轮岗工作的教师,经现岗工作单位考核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照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指提取各类津贴前的平均水平)发放,也可按照就高的原则根据现岗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停发工资待遇的。
(2)落聘待岗的。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影响期内)。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其绩效考核后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发放。
(1)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内)。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
7.在职人员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扣发。
8.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人事、工资关系待转的干部、教师,由现岗工作学校申请,经考核后填写《_年_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通知单》,提供给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学校,由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学校依据《_年_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通知单》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各单位要充分考虑教师、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把德、能、勤、绩等作为考核要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分配档次,适当体现分配差距。
四、实施程序
各单位制定或修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体局备案后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其程序如下:
1.由各单位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或修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将分配方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
3.公示分配方案,反复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4.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分配方案。
5.经各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体局人事工作室备案。
6.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学期综合考核可分别在第一学期(当年8月至12月)末、第二学期(当年1月至7月)末进行。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目标考核奖。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单位考核分配的部分,由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再次分配。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稳定大局。
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要畅通教师反映意见渠道,使广大职工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充分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内部和谐、稳定,防止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产生和积累不良情绪。
(二)进一步做好分配方案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切实发挥党组织、行政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共同研究制定、完善和修订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避免“一言堂”,确保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科学、民主、公开。
要认真听取教职工特别是一线教师对分配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合理建议要按照规范的程序,通过修订完善分配方案予以采纳;不合理或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予以妥善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工作
要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考核、发放,严禁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发放,严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不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四)进一步严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工作纪律
各单位若违反本指导意见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违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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