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
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5日
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和《关于调整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局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人员范围
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即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师,不包括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的高中阶段的教师。
二、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条件
(一)所聘岗位是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且从事教学工作。
(二)对于从事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按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工资标准,且从事教学工作的,可以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
(三)任教课程须是纳入课程计划、列入课表、每周有固定授课时数的课程。
(四)专任教师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校领导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其他行政人员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
三、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
(一)原则上按照各学校每学年初所聘教学岗位调整一次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每年9月。由主管部门统一布置调整审批工作。
(二)学年中,因学校工作安排或个人原因不再任课的,次月起停止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由各学校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年中,因学校工作安排或个人原因中途任课的,原则上不调整为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待学年初统一调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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