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某文身店经营者何某某先后为20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文身服务,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遂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市场经营主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人民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文身机构,加强对文身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引导文身行业自觉依规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司法建议内容,开展了文身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文身店、美容店、化妆品店等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主体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提示标贴,并签订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承诺书。专项整治活动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复函通报了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
文身服务提供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关涉未成年人文身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追根溯源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监管,营造行业、市场、社会共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织密织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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