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天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区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低保边缘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二)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三)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
(五)烈士家庭子女。
(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五)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区、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信息比对、量化评估,并结合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精准认定,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学生本人未申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共享的特殊困难群体,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进行核实。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十条(五)类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件。
本办法第十条(六)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学校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人社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八条 各学校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鼓励学校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认定精准度,确保认定结果能如实反映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本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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