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础知识(十五)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的任期是多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谁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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