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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知识(十四)
发布日期: 2023-10-20 14:05      来源: 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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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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