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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知识(八)
发布日期: 2023-10-18 16:53      来源: 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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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吗?

    《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承包人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为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而设立的权利,区别于针对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

    《民法典》第35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自动续期。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全额缴纳或者予以减免。

    六、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分,针对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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