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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知识(四)
发布日期: 2023-10-18 16:42      来源: 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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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三、物权的公式方法有哪些?

    登记和交付。《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四、房屋买卖必须依法登记才生效吗?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进行买卖时经依法登记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五、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用于记载不动产现状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簿册,其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布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

    六、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因此,预告登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当条件成熟时还需及时进行正式登记。

    七、动产物权的何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的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民法典》第226条至第228条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第二,《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对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本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八、因继承取得的物权何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开始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这里的“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自判决确定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开始。

    九、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民法典》第233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如何理解所有权的权能?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理或控制,是财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直接表现。 “使用”,是指所有权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产生的物质利益。“处分”,是指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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